避免刷卡換現金違法:解析違法案例,掌握合法操作要點!

刷卡換現金的違法情況

1. 用別人的信用卡進行刷卡

用不是本人的信用卡進行刷卡換現金,以實際的判決來看,即使是用家人的信用卡,仍然是違法行為

2. 沒有實際消費行為

曾實際發生過,業者提供 POS 機給持卡人刷卡,但實際上沒有進行物品買賣,屬於「真刷卡、假消費」的詐欺行為。其中,業者如果沒有開立發票,或是虛開發票、登載不實的進銷紀錄,同樣屬於沒實際消費的違法行為。

3. 無合理理由申請盜刷

在進行刷卡換現金後,以「被盜刷、消費爭議」等事由,向銀行辦理退刷,如果經查發現,在刷卡過程中,有「不實的消費」或「為了借貸而刷卡」的事實,就會造成刷卡換現金違法。

4.惡意倒債

持卡人在刷卡前就知道刷卡後會沒錢繳卡費,或是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繳納,有意造成銀行呆帳。在過去的社會事件中,就曾發生業者協助無業、經濟困難者,偽造在職證明,讓銀行誤信持卡人有還款能力,並且在成功申辦信用卡後,進行刷卡換現金,不但業者觸法,持卡人也違法。

刷卡換現金違法會觸犯哪些法條

根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信用卡是用於消費,不可以用來與他人或商家,進行虛偽不實交易。簡單來說,當信用卡用於「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就是違法使用

以下依「違法行為」,列出業者、刷卡人,以及雙方共同觸犯的法條:

對象行為觸犯法條
業者不實的進、銷貨紀錄沒有進行進貨紀錄,後續售出也沒有銷貨紀錄,在買進賣出的過程中,產生逃漏稅的事實。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 
虛開發票為了避免逃漏稅疑慮,將不實的刷卡消費記錄,登載作為公司內部憑證,也是觸犯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 刑法第 210 條刑法第 339 條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持卡人使用別人的信用卡使用非本人的信用卡,進行刷卡換現金,即便過程合法,使用他人信用卡,仍構成偽造文書。刑法第 210 條
惡意造成銀行呆帳明知沒辦法支付信用卡帳單,卻進行鉅額刷卡,屬於惡意倒債,如果有用來「換取現金」的事實,可能構成詐欺。刑法第 339 條
信用卡用途錯誤以信用卡刷卡不是為了買東西,而是用於借貸,違反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屬於「真刷卡、假消費」的行為,構成詐欺罪。刑法第 339 條
聲稱被盜刷業者依照約定付錢,但持卡人事後仍聲稱「被盜刷」,不僅無法成功退款,如果過程有存在「不實消費」的事實,還會構成詐欺行為。刑法第 339 條
雙方沒有實際消費業者提供 POS 機(刷卡機)給持卡人進行刷卡,但沒有實際售出商品,屬於「假消費」行為,雙方都違法。另外,依財政部公告,業者也可能有逃漏稅、虛開發票等疑慮。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 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 刑法第 210 條刑法第 339 條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避免踩雷:5大要點掌握合法刷卡換現金

1. 刷自己的信用卡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提到,信用卡僅提供持卡人本人親自使用,並且不可以把信用卡交付或授權給別人使用

因此,在刷卡換現金的過程中,如果使用他人的信用卡,甚至在信用卡簽單上署名、畫押,都是違反刑法偽造文書罪

2. 真的有購買商品

進行刷卡換現金,如果沒有「真實的購物行為」,就會被歸類為「假消費」,不僅是違反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6、10 條,也會因此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

3. 不偽造任何文件

千萬不要聽信不肖業者說的:「協助你申辦信用卡、貸款」

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的宣導,以「假的」在職或收入證明,誆騙銀行核准信用卡或貸款,都是違法的詐欺行為

4. 不進行假退刷

部分持卡人,在進行線上刷卡換現金後,又向銀行宣稱「卡片被盜刷」或「消費爭議」而申請退刷。在業者確實有依約定,支付現金給持卡人的情況下,可能延伸出 2 種結果

  1. 確實有消費物品:根據新聞報導,持卡人申請退刷不成立,仍需支付款項。
  2. 沒有消費物品:屬於假消費,業者與持卡人都觸犯刑法詐欺取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