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換現金的違法情況
1. 用別人的信用卡進行刷卡
用不是本人的信用卡進行刷卡換現金,以實際的判決來看,即使是用家人的信用卡,仍然是違法行為。
2. 沒有實際消費行為
曾實際發生過,業者提供 POS 機給持卡人刷卡,但實際上沒有進行物品買賣,屬於「真刷卡、假消費」的詐欺行為。其中,業者如果沒有開立發票,或是虛開發票、登載不實的進銷紀錄,同樣屬於沒實際消費的違法行為。
3. 無合理理由申請盜刷
在進行刷卡換現金後,以「被盜刷、消費爭議」等事由,向銀行辦理退刷,如果經查發現,在刷卡過程中,有「不實的消費」或「為了借貸而刷卡」的事實,就會造成刷卡換現金違法。
4.惡意倒債
持卡人在刷卡前就知道刷卡後會沒錢繳卡費,或是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繳納,有意造成銀行呆帳。在過去的社會事件中,就曾發生業者協助無業、經濟困難者,偽造在職證明,讓銀行誤信持卡人有還款能力,並且在成功申辦信用卡後,進行刷卡換現金,不但業者觸法,持卡人也違法。
刷卡換現金違法會觸犯哪些法條?
根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及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信用卡是用於消費,不可以用來與他人或商家,進行虛偽不實交易。簡單來說,當信用卡用於「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就是違法使用。
以下依「違法行為」,列出業者、刷卡人,以及雙方共同觸犯的法條:
對象 | 行為 | 觸犯法條 |
業者 | 不實的進、銷貨紀錄沒有進行進貨紀錄,後續售出也沒有銷貨紀錄,在買進賣出的過程中,產生逃漏稅的事實。 |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 |
虛開發票為了避免逃漏稅疑慮,將不實的刷卡消費記錄,登載作為公司內部憑證,也是觸犯商業會計法。 |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 刑法第 210 條刑法第 339 條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 |
持卡人 | 使用別人的信用卡使用非本人的信用卡,進行刷卡換現金,即便過程合法,使用他人信用卡,仍構成偽造文書。 | 刑法第 210 條 |
惡意造成銀行呆帳明知沒辦法支付信用卡帳單,卻進行鉅額刷卡,屬於惡意倒債,如果有用來「換取現金」的事實,可能構成詐欺。 | 刑法第 339 條 | |
信用卡用途錯誤以信用卡刷卡不是為了買東西,而是用於借貸,違反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及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屬於「真刷卡、假消費」的行為,構成詐欺罪。 | 刑法第 339 條 | |
聲稱被盜刷業者依照約定付錢,但持卡人事後仍聲稱「被盜刷」,不僅無法成功退款,如果過程有存在「不實消費」的事實,還會構成詐欺行為。 | 刑法第 339 條 | |
雙方 | 沒有實際消費業者提供 POS 機(刷卡機)給持卡人進行刷卡,但沒有實際售出商品,屬於「假消費」行為,雙方都違法。另外,依財政部公告,業者也可能有逃漏稅、虛開發票等疑慮。 |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 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 刑法第 210 條刑法第 339 條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
避免踩雷:5大要點掌握合法刷卡換現金
1. 刷自己的信用卡
在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提到,信用卡僅提供持卡人本人親自使用,並且不可以把信用卡交付或授權給別人使用。
因此,在刷卡換現金的過程中,如果使用他人的信用卡,甚至在信用卡簽單上署名、畫押,都是違反刑法偽造文書罪。
2. 真的有購買商品
進行刷卡換現金,如果沒有「真實的購物行為」,就會被歸類為「假消費」,不僅是違反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 6、10 條,也會因此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
3. 不偽造任何文件
千萬不要聽信不肖業者說的:「協助你申辦信用卡、貸款」
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的宣導,以「假的」在職或收入證明,誆騙銀行核准信用卡或貸款,都是違法的詐欺行為。
4. 不進行假退刷
部分持卡人,在進行線上刷卡換現金後,又向銀行宣稱「卡片被盜刷」或「消費爭議」而申請退刷。在業者確實有依約定,支付現金給持卡人的情況下,可能延伸出 2 種結果:
- 確實有消費物品:根據新聞報導,持卡人申請退刷不成立,仍需支付款項。
- 沒有消費物品:屬於假消費,業者與持卡人都觸犯刑法詐欺取財。